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涉企业主体执行责任提示

发布时间:2024-06-11 10:43:26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涉企业主体执行责任提示

 

 一、执行责任

(一)母公司的执行责任

若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可追加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母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股东的执行责任

1、股东未实缴出资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的执行责任

1、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会被限制消费。

2、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3、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故意规避执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被执行人在审判执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

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决定罚款或者建议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原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股东、发起人、董事的,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原法定代表人仍为该被执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或有关消费措施;

原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依法追究原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

4、拒报或虚报财产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5、企业未清算注销

企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其他相关主体的影响

被执行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前述行为。

二、对策建议:

1强化监督管理总公司须加强对分支机构调用公章、签订合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管理,董事、监事应对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识别、提醒、纠正和追责。股东积极履行实缴出资等股东义务及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避免因情报隔离导致公司运行脱轨。

2提升合规意识。法定代表人应熟知企业对外行事规则以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和可能承担的责任企业本身也应谨慎处置公司财产或权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规则,并具备合理性,否则易引发涉诉和监管风险。

3自觉履行裁决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企业将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企业、个人的信誉将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限制高消费等,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企业如果有阻挠、抗拒执行,或转移、毁损、藏匿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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